全市首例早教领域假冒服务商标案,判了!
鄞响客户端 记者 李佳男 通讯员 陈梓宁 张文婕2026-04-28 06:59
4月27日,记者从区检察院了解到,该院办理了全市首例早教领域的假冒服务商标案。此类案件中,行为人往往通过冒用他人服务商标、照搬经营模式获取非法利益,直接损害权利人的商誉与品牌价值。

图为案件开庭现场。
近年来,我国商标品牌经济蓬勃发展,市场主体对服务商标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。刑法修正案(十一)顺应发展需要,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畴,涵盖早教、酒店住宿、家电维修、时装走秀、游乐场所等多个行业领域。
北京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注册相关服务商标,并授权其在深圳的全资子公司运营该品牌。2023年10月底至2025年1月间,犯罪嫌疑人王某某(化名)在明知其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,仍在其店内使用相关注册商标,并对外以此名义销售课程服务,违法所得共计30万余元。2025年10月30日,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谅解。
记者了解到,案发时,涉案机构仍在经营,部分在册的培训课程尚未完成。如果简单对王某某采取羁押措施,将直接导致课程中断,可能引发退费纠纷,损害消费者权益。为此,鄞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,引导公安机关固定业绩表、会员协议等易灭失证据,同时主动搭建协商平台,促成权利人与被告人沟通。
在谈判陷入僵局时,检察机关创新提出“附条件谅解”方案:权利人允许王某某继续使用商标完成已售课程,王某某如约支付赔偿款,双方最终达成刑事谅解。“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,在刑事打击、民事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找到最优解。”承办检察官说。
“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,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”。承办检察官介绍,根据“两高”最新司法解释,假冒注册商标罪的“违法所得”是指除购进价款之外的收入。但早教服务不同于实体商品销售,不存在进货成本,那么人工、房租等支出能否扣减?
为此,检察院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,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。承办检察官们一致表示,扣除购进价款的规定,立法本意是避免将合法正品销售价值纳入刑事处罚范围。而早教属于纯服务行业,涉案收入全部是服务费,不涉及任何商品销售。人工、房租等成本,均属于犯罪成本,不应予以扣除。
同时,考虑到王某某系小微企业经营者,已赔偿权利人损失、妥善处理消费者权益事宜,且自愿认罪认罚,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。在取保候审期间,王某某不仅完成了拖欠的课时,还在检察机关助力下注册了新的服务商标,转向成人教育领域开展业务。2026年4月21日,鄞州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元。
编辑 袁媛